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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与所得税会计[3]
作者: 应唯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1-11 点击数:1437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将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但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时,除税法认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外,通常不会考虑按照会计标准(会计标准是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企 ...

  二、投资企业分得现金股利冲减投资成本涉及的所得税

  企业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后,当投资企业所获得的现金股利为投资企业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税,这里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获得的被投资单位的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税法则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当投资企业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税法认定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抵扣的基础,即该部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以从税前抵扣。但是,是否需要确认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仍然需要视投资持有意图而定,如果企业意图长期持有,则不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如果将于近期出售,在满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投资企业未来处置该项投资时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权益法下确认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亏损)所涉及的所得税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按照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应享有的份额,并计算出初始投资成本中所包含的商誉或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继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账面净利润,投资企业需要按照投资时所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相关的折旧、摊销等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或亏损)的影响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利润作为确认投资损益的基础(不考虑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由于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往往与其账面价值不同,但被投资单位的账簿记录并不按照公允价值调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为按照其账面资产、负债为基础计算的结果,当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时,在被投资单位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已对暂时性差异确认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在投资日被投资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存在差异,进而产生有关资产、负债对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因在被投资单位的账簿记录中并未由此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因此,应在调整账面净利润时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因素。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因此,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或者投资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单位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投资企业未来所分得的股利均不存在补缴所得税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因权益法而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损益调整项目的计税基础和所得税税率如何确定,有两种考虑:一是认定其计税基础为零,因为权益法下所确认的损益调整金额在未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税前抵扣。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损益调整项目的金额与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投资企业意图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并且预计被投资单位能够分配现金股利的,因在收回现金股利时不会产生税款的流出,即所得税税率为零,故不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如果投资企业意图长期持有该项投资,但预计被投资单位不会分配现金股利的,因其不会产生纳税的影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零,也不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如果投资企业意图出售该项股权,因其出售股权时税法仅允许投资资产的成本予以扣除,长期股权投资中的损益调整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当企业意图出售该项股权时,对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损益调整金额通常需要按照出售股权时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二是认定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因为当企业意图长期持有而未来收回或未收回原所确认的投资收益时,均不需要征税。在这种情况下,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是,当企业意图出售该项投资时,原确认的尚未收回的投资收益,即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调整项目尚有余额的,应在计划出售时重新考虑其计税基础为零,并按照预计出售时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例2:甲公司于20×7年1月3日购入乙公司30%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初始投资成本为400万元。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未扣除无形资产增值的所得税影响),除原未入账的无形资产价值增加200万元外,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均与其公允价值相同,且与其计税基础相同。无形资产的原账面原值为100万元(每年摊销10万元,已摊销2年),新增的原未入账的无形资产200万元的原值,每年增加摊销额20万元。 20×7年3月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6年度现金股利200万元;20×7年乙公司实现账面净利润800万元(无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假定:甲公司意图长期持有乙公司股权;甲、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税法规定以初始投资成本认定为其今后可税前抵扣的金额,并且认定乙公司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其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摊销期间与税法相同;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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