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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与所得税会计[2]
作者: 应唯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1-11 点击数:1491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将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但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时,除税法认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外,通常不会考虑按照会计标准(会计标准是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企 ...

  例1: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以发行本公司股票方式购买乙公司30%的股权,发行股数为1 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5元。投资日,乙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8 000万元(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 139万元,甲、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假定:税法规定于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其处置所得价款减去初始投资成本后的净额计入处置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取得投资时按照会计标准所计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意图在1年后出售该项投资。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以下同):

  (1)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18 000 000×1.5) 27 000 000

    贷:股本                     18 0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9 000 000

  (2)计算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应享有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9 139×30%=2 741.7(万元)

  应确认为当期损益的金额=2 741.7-2 700=41.7(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417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17 000

  (3)确定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见表1)

  表1                             单位: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 2 741.7   2 700   41.7   10.425

  借:所得税费用                        104 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4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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