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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3]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12 点击数:410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各有关单位: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下称《办法》)的修订和起草工作已经由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基本完成,现将《办法》草案(2008年1月3日稿)在我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 ...

  第二十五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件中,涉及到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医疗器械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为“X医械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 “X医械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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