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乙公司来说,仅发生了股东变更,而注册资本并没有发生增减变动,因此乙公司只需进行股本的内部结转,而无需进行其他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借:股本———丙公司 800
贷:股本———甲公司 800
(3)丙公司的处理
①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 260
库存商品 500
固定资产 300
无形资产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500+300)×17%]
短期借款 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
投资收益 1096。
②确定应缴所得税
在丙公司2009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丙公司对因处置乙公司的股权而确认的投资收益1096万元应当正常纳税,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应缴企业所得税=1096×25%=27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4。
值得注意的是,甲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计算确定商誉60万元(1956-2370×80%)。由于该项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符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初始计量时均允许确认商誉,而且确认的商誉价值均为60万元,不会产生商誉的暂时性差异,也无需确认与商誉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但在商誉的后续计量中,如果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则商誉的账面价值减少。而税法不认可商誉的减值,其价值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被购买方的资产时才能抵扣,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商誉的账面价值将会小于其计税基础,由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商誉在后续计量中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其初始计量无关,在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应将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2:承例1有关资料,2009年5月3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定向增发400万股普通股(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市价为每股4.74元),从丙公司手中取得乙公司80%的普通股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为增发400万股普通股,甲公司向证券承销机构等支付了32万元的佣金和手续费。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该项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本文分别介绍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