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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31日,甲公司以下列资产和承担丙公司200万元短期借款从丙公司手中购入乙公司80%的股份,并于当日起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假定甲公司对外投资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甲公司为取得乙公司80%的股权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为60万元。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见表格一)。
2009年5月31日,乙公司清算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37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其构成如下表(见表格二)。
假定在2009年5月31日购买日以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该项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符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本文分别介绍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甲公司的处理
①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 3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956 (1560+200+800×17%+60)
累计摊销 130
主营业务收入 500
固定资产清理 280
无形资产 4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500+300)×17%]
短期借款 200
营业外收入 200(20+1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贷:库存商品 400。
②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确认
A.由于该项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符合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1560+200+(500+300)×17%+60=1956(万元)。
B.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956-1956=0,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