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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划[5]
作者: 李云彬   中国税网 发布时间:2010-10-13 点击数:936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控股合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用公式表示,即为A+B=A+B,其中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   从控股合并的定义可 ...

  2.所得税的处理

  (1)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在丙公司2009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丙公司对因处置乙公司的股权而确认的投资收益1096万元应当正常纳税,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应缴企业所得税=1096×25%=27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4

  (2)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丙公司在计算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96万元。

  ①如果丙公司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丙公司无需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②如果丙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丙公司应当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096×25%=27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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