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在丙公司2009年度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丙公司对因处置乙公司的股权而确认的投资收益1096万元应当正常纳税,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应缴企业所得税=1096×25%=27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4
(2)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丙公司在计算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96万元。
①如果丙公司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丙公司无需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②如果丙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丙公司应当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096×25%=27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