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如果甲公司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则甲公司无需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②如果甲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而且甲公司在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内预计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甲公司应当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56×25%=89(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9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25%)
贷:所得税费用 90(360×25%)
例2:承例1有关资料,2009年5月3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定向增发400万股普通股(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市价为每股4.74元),从丙公司手中取得乙公司80%的普通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丙公司由此取得甲公司20%的股权。为增发400万股普通股,甲公司向证券承销机构等支付了32万元的佣金和手续费。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该项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本文将分别介绍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单位:万元)。
(一)甲公司的处理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600(2000×80%)
贷:股本---丙公司 4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0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2
贷:银行存款 32
借:管理费用 60
贷:银行存款 60
2.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确认
(1)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400×4.74+60=1956(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1600-1956=-356(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56万元包括可抵扣时间性差异60万元和其他暂时性差异296万元(400×4.74-1600)。甲公司在计算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产生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60万元;由于其他暂时性差异296万元在产生时既不影响利润总额又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