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3:“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主要产生于三种情况:(1)商誉初始确认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即不属于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初始确认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若有差异,无论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还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均不确认递延所得税。(3)符合准则规定条件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注4:“递延所得税的本年变动”指本年内(含年末)因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税率变动或企业合并等事项而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调整。调整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时,用正号表示;调整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时,用负号表示。此外,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调整,也应该在该项目中反映。这样,企业年末根据工作底稿中“递延所得税年末调整额”借记或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其综合结果可全部计入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根据递延所得税工作底稿,A公司2008年末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5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7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7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26.75
三、发生可抵扣亏损以及弥补亏损时工作底稿的编制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对于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企业应视为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在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其计算应在当期所得税工作底稿中进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时,其有关的计算仍在当期所得税工作底稿中进行。
现举例说明。假设2007年B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20万元。假设预计未来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则2007年末B公司应编制当期所得税工作底稿如下(见表3)。
表3 当期所得税工作底稿(节选)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