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的改革[2]
作者: 蔡祺智 叶光胜 沈燕华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8-12 点击数:544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的背景   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企业职工福利费,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与工资制度并行的一项重要分配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制度逐渐发生了变化。   (一)职工的养老和医疗福利被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自 ...

  (二)企业会计规定的变化

  在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前,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财务制度相协调,对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相应地根据受益对象借记成本(费用)和相关资产成本。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不再明确规定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由企业“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取消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二级明细科目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受益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三)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变化

  1994 年1 月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2008年1月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明确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都维持了14%的税前扣除比例标准,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算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而非原有的计税工资总额。同时,和新《企业会计准则》、新《通则》的改革思路一致,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生额”的扣除,而非“提取额”的扣除,也就是将按比例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的问题和建议

  虽然新《企业会计准则》及新《通则》都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国税函[2009]3号文也对职工福利费纳税扣除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三者的规定不尽一致,尤其是税收管理规定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列支进入成本(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上限,与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并未协调一致。由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支出缺乏控制标准,现实中许多企业存在着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现象。为了规范企业职工福利费管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

  (一)统一职工福利费的经济内容

  将企业职工福利费明确定义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薪金、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二)明确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国家应当对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作出统一规范,明确职工福利费支出包含的项目内容。考虑到与税收管理规定的衔接,建议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如下: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缴纳,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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