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的背景
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企业职工福利费,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与工资制度并行的一项重要分配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制度逐渐发生了变化。
(一)职工的养老和医疗福利被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建立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制度,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大头,即养老和医疗费用,已经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大部分企业的应付福利费逐年累积,出现了大量结余。其后果,一是职工福利费演化成为一种“预先准备”,其结余为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一个渠道;二是计提数即纳税扣除数与实际支出数存在差异,扭曲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原来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基本移交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经营机制的转换,很多企业开始推进社会公共服务性质的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自2006年以来,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陆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等文件,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将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予以分离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使得企业社会职能部门的资产逐渐剥离,企业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基本移交。
(三)职工福利费管理亟待规范
职工福利费随意性较大,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监督,造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收入分配差距,并有逐年扩大的趋势。此外,由于职工福利费列支内容名目繁多、标准不一,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滥用应付福利费科目的现象司空见惯。例如有些企业将超出纳税调整限额的业务招待支出、广告费等计入职工福利费,逃避国家税收。为了公平、合理、合规地使用职工福利费,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必须对职工福利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二、职工福利费相关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企业财务规定的变化
根据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制定的原10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实际发生时再进行核销。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抚恤费、探亲差旅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福利部门的人员经费、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企业实行全面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新《通则》规定将原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根据2007年3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新《通则》实施后,各类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此次改革,终结了延续几十年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