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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4]
作者: 左桂云 戴雪梅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数:734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一般为三年以上)的商品销售。该销售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式、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给企业带来了烦琐的纳税调整。   一、会计与税务处理规定   (一)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 ...

  承上例,见表1、表2,各年差异计算及账务处理如下:

  2008年,企业应交所得税=44×25%=11(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39.44×25%=9.8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  20.86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

      递延所得税负债  9.86

  2009年,企业应交所得税=44×25%=11(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8.61×25%=2.1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  13.1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

      递延所得税负债  2.15

  2010年,企业应交所得税=44×25%=11(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3.08×25%=-0.77(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0.23

    递延所得税负债  0.77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1

  以后年份处理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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