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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涉税处理浅析[3]
作者: 左桂云 戴雪梅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数:767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一般为三年以上)的商品销售。该销售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式、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给企业带来了烦琐的纳税调整。   一、会计与税务处理规定   (一)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 ...

  (三)所得税纳税调整差异 一是三项费用扣除差异。《所得税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是以销售收入为标准计算确定的,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确认的收入总额相差200方元,由此产生了差异。二是当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承上例,会计确认收入800万元,结转成本780万元,利息收入63.44万元,会计利润83.44万元;税法确认收入200万元,税前可抵扣成本156万元,应税所得额为44万元,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其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三是暂时性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长期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长期应收账款账面价值=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一未实现融资收益余额”;“计税基础=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增值税额+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额”。其计算结果见表2。

  

  三、差异的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及交纳 《增值税条例》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间应当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上例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5次开具,每次开具的销售额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笔者认为实施新准则后,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发出商品销售实现时一次开具,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纳税登记簿”备案,纳税分期进行。这样处理的结果,一是使会计处理有据可查,维护会计信息的客观性;二是税款分期流出企业,不会加重企业的现金流出量。

  (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一是“三项费用”的纳税调整。依据《准则》企业将200万元的收入列入利息收入,减少了销售收入额。此项差异,若不进行纳税调整,会直接使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增加应税所得,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笔者认为各期应以税法确认的收入为依据计算税前“三项费用”的扣除金额。二是当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纳税调整。当期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额的金额:应按税法的口径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税额,计算应交所得税。三是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长期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于各年进行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费用。其处理结果可以准确地计算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并客观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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