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一般为三年以上)的商品销售。该销售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式、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给企业带来了烦琐的纳税调整。
一、会计与税务处理规定
(一)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分期收款销售实质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依据《准则》,企业在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收入金额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按其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抵减处理。
[例]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企业,20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78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800万元(市场价格),所得税率25%(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计量单位:万元)。
(1)销售成立(企业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 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
同时应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80
贷:库存商品 780
上例中,未实现融资收益200万元,应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按实际利率法确定为利息收入。为此,应先计算出实际利率,即将每年末分期收款的200万元折成现值为当前售价800万元。
800=200×(P/A,i,5)
利用内插法可求得实际利率为7.93%,每期计算的利息收入金额如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