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涉税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使用。按照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合理划分纳税人信息采集范围,对守法纳税人的信息采集坚持从简原则,限制过度信息采集。细化对少数违法纳税人的信息采集,有重点打击其偷骗税行为,并加强与外部门信息的互连互通,逐步推进综合数据共享系统的建设。要做好共享需求分析、把握共享的尺度,业务部门要对系统共享内容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在基本能够满足税收监控需求情况下,提出共享要求,通过限定共享范围来提高员工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重要性的认识;要理顺共享与保护的关系,把有限共享资料变成管理监控有效资源,克服数据过多共享带来泄密的隐患。
2、完善增强信息系统保密性的管理机制。建立纳税人商业保密和个人隐私专项安全机制。通过对各类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合理划分纳税人应保密的数据流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数据流,建立纳税人保密类和税务机关征收类的数据管理机制,保障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数据的安全。
加强权限设计管理,利用技术手段合理确定用户应用权限,通过设定用户优先等级,对一部分无须操作用户进行限制利用,减少无关用户浏览,缩小信息传播的渠道。
严格控制涉及纳税人信息的文件操作,在保证不同级别的人员和部门拥有不同权限基础上,要对打印、保存、另存的文件加强授权管理,限制传播渠道。
3、针对热点、高发的涉及纳税人隐私和秘密的犯罪,强化内外协作、实施严厉打击。针对当前车购税、出口退税等方面高发的涉及纳税人隐私和秘密的诈骗或犯罪行为,通过实施内外协作,采取严厉打击措施,并找出信息泄露的源头,增强对涉及纳税人隐私犯罪的威慑力,达到打击一个,威慑一批,完善一系列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制度。
(四)健全纳税人维权组织体系的途径与对策
1、推动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建立。针对当前出现的纳税人维权中心、纳税人行业协会、税收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维权组织,作为税务部门,要积极从维权服务的角度,对其实施扶持,尽快使分散、弱小的单个纳税人或分散组织,力量得以壮大,为纳税人权利的争取、扩展和维护提供有力的组织支撑,弥补政府部门提供社会化服务方面的不足。
2、推动发展专业化服务。要积极发挥税务中介作用,税务代理是税收专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化纳税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实现税务机关的专门服务与具有税务代理社会性质的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当前,一是要从政策上鼓励中介组织发展,支持纳税人自愿寻求税务代理服务。二是要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使其依法提供服务业务,发挥其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三要严格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关,切实提高税务代理的人员素质,加快税务代理的改革步伐,抓紧把代理机构做大做强。
3、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渠道,建立受理、督办、反馈等机制。整合纳税人权益保护渠道,拓展维权服务空间。做好纳税服务热线、网站建设工作,受理纳税人的举报、投诉和建议;拓展办税服务厅维权服务功能,面对面地为纳税人提供维权服务。同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局长信箱、廉政行风投诉箱和涉税案件举报箱,方便纳税人主张权利。
健全纳税人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明确维权服务工作流程,拓展现有的监察部门职能,不仅要包含廉政行风问题维权,还要为纳税人业务维权提供帮助,并建立受理、督办、反馈等机制。
(五)优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社会环境的途径与对策
对于纳税人而言,要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教育,以提高其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要广泛深入持久的开展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收法律知识、税收维权意识与税收维权能力。
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讲,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力度,确保税务机关执法的规范化、透明化;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救济渠道,发挥税务行政听证制度和复议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
从司法救济角度来看,司法救济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保障和监督税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或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应更加重视税务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三、纳税人权益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处理保护纳税人权益与纳税人权利的关系
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法律上所享有的利益,利益是权利的主要内容,但这并不等于所有的利益都能表现为权利。虽然有的权益暂时还没有上升为合法的权益,但是法制的完善、社会的进步,纳税人的诸多合理与正当权益将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权利,即法定的权益。因此,以发展的眼光、从构建和谐税收的角度保护纳税人权益,既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又要尽力保护纳税人合理的、正当的权益要求。
2、正确处理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之间的关系
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作为税务部门的两项核心业务,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必须统筹规划、不可偏废。当前,税务部门出台的一些举措应更多地为纳税人考虑,而不能仅仅从便于管理出发,以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真正实现依法管理与优化服务的有机结合。特别是对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税务机关在实施纳税服务时,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因为纳税人经济规模的大小、缴纳税款的多少等因素搞区别对待,甚至限制或取消纳税人应依法享有的纳税服务。
3、正确处理维权与维权服务的关系
一方面,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明确了纳税人享有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作为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就应当履行这方面的维权义务。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又不能满足于被动的义务履行,而应将维权充分赋予服务的内涵,即更多的从维权服务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样才能使维护纳税人权益工作更有积极性、主动性,才能使维权工作推陈出新,不断涌现出贴近纳税人意愿、富有实际效果的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