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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理念下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思考
作者: 凌太东 赵定顺 周道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01-26 点击数:1067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近年来,特别是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把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以来,税务机关通过强化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出台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开通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税务网站等措施,不断丰富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方式手段,在探索创新中纳税服务 ...

  近年来,特别是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把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以来,税务机关通过强化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出台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开通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税务网站等措施,不断丰富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方式手段,在探索创新中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2009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题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会议将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并称为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纳税服务工作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纳税服务理念不断强化的背景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重要的内容,也被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本文试图从降低遵从成本、公平承担税收负担、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建立纳税人维权机制、优化权益保护的环境等视角,来探索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途径,以期对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益、优化纳税服务有所帮助。

  一、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尽管国家从立法上,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赋予了纳税人20多项权利;从行政上,税务机关通过开展税法咨询、集中办税、改进工作流程、规范税收执法等措施,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信息性、程序性、救济性服务,来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保障纳税人知情权、监督权、陈述与申诉权等权益,但是受观念、习惯、体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遵从成本高

  尽管近年来在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多头跑多次找等方面采取了不少改革措施,但是“管理控制型”的痕迹仍然比较明显,因之而出台的征管措施也比较频繁。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税收优惠管理等方面都不断加大力度,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也加大了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负担。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纳税人除了要负担购买计算机、打印机、金税器具以及金税器具的后续维护费用货币成本之外,还要承担六个月跟踪管理带来的资料报送、实地调查等时间成本以及可能被转入辅导期管理的心理成本,如果被转入辅导期则要承担预缴税款、限制发票数量与限额管理等遵从成本。

  目前除了管理性措施过多造成纳税遵从成本高之外,税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也导致了征纳双方掌握的税收知识和信息不对称,进而加大了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

  (二)税收负担不公平

  目前受执法意识、执法环境、征管手段等因素影响导致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存在不够公平的问题。从执法意识来看,尽管一再强调“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在一些地方演化为以完成任务为中心的思维定势还未从根本上转变。在这种思维的支配下,寅吃卯粮现象难以根本杜绝,纳税人减、免、退税的权益难以全面保障。从执法环境来看,一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导致税负不公。从执法人员的素质来看,有的税务人员工作方法和手段仍然粗放,造成税收流失。执法过程中,或是在对涉税案件处理时,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或是在定额评定、税收行政处罚、减免退税审批等环节,行使税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时弹性较大、宽严失度,造成了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人为不公。

  (三)涉及纳税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信息保护制度不健全

  目前利用车购税、出口退税等信息骗取纳税人钱款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虽不能肯定地认为纳税人的信息就是税务机关泄密的,但是税务部门作为采集、存储、传递、应用纳税人信息的一个主要机构,有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2008年底,国家税务总局虽出台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就纳税人信息保密的范围、查询以及泄密的责任作出规定,但是如何建立包括查询权限、查询途径、查询记录、查询跟踪管理等内容,防止信息被超范围、超权限使用甚至是泄密的制度,还需要结合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落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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