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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理念下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思考[2]
作者: 凌太东 赵定顺 周道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01-26 点击数:1109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近年来,特别是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把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以来,税务机关通过强化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出台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开通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税务网站等措施,不断丰富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方式手段,在探索创新中纳税服务 ...

  (四)纳税人维权的机制不健全

  从法律保障来看,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20多项权益,但是许多权益保护缺乏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目前除了对税务行政处罚之外的许多决定,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缺乏程序上的保证。主要是由于只有《行政处罚法》中对陈述权、申辩权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而对于其他决定缺乏程序上的保障,也导致有些税务机关往往没有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

  从维权渠道看,纳税人维权途径较少,且《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缺少类似于劳动仲裁、消费者协会性质的具有沟通、协商、调解、仲裁功能的社会维权组织。这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存在解决不方便、耗时费力等问题,难免使权益维护打折扣。目前部分地方虽然相继成立了纳税人维权中心,但仍然多是以税务机关为主导的,维权的偏向度和公正性还有待验证。

  从税务机关内部来看,目前尽管我们开通了电话、信函、网络等投诉途径,但这些仅仅是受理方式上方便了纳税人,投诉处理的质量还存在重作风、轻业务现象。主要是由于受理纳税人投诉的部门基本为监察部门,而税务机关内部承担纳税人维权的业务问题一般是法规部门,作风建设问题一般是监察部门,受理机构的不完善容易导致问题解决的不方便、不到位。

  (五)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没有完全形成

  从纳税人自身来说,虽然部分地方或者行业成立了纳税人自己的维权组织,但是无论是其维权能力,还是意识都不强,对依法纳税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两方面的意识都相对淡漠。从税务机关来说,在政务公开、税收征管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但税务人员滥用权力、侵害纳税人权利的事件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从税务代理中介机构来看,目前中介机构的服务规范良莠不齐,由于历史原因,税务代理中介机构还未完全走向市场,有些中介机构重收费轻服务,代理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态度也不够好。

  二、建立不同视角下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对策

  按照OECD纳税人权利的范本,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申诉权、仅支付正确税额权、隐私权、确定性权利、机密和秘密权等六大方面权利,这六大方面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表现,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低纳税遵从成本、公平合理的税收负担、自身隐私不受侵犯、维权渠道畅通、自身发展的社会环境良好等方面。因此,可以从五个视角,结合当前我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现状,来系统设计保护权益的对策。

  (一)降低税收遵从成本的途径与对策

  税收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遵从税法活动中不得不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办理涉税事务所花费的货币成本、时间成本、心理成本等税外负担。税收遵从成本高不仅不利于提高纳税人遵从度,也是对纳税人仅支付正确税额权、确定性权利等权益的侵害。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可以从简化涉税流程、提供便捷信息服务、规范服务形式等方面来进行设计。

  1、以强化纳税服务为目的,结合信息化时期信息管税的思路,遵循风险管理理念,按照规范、便利、低成本原则,实施新一轮的税收业务流程再造。在现有征管查流程的基础上,将税源管理的职能向征与查剥离,进一步拓展办税服务厅与稽查环节职能,并在风险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成立风险信息处理中心。其模式可以设计为办税咨询服务中心、风险信息处理中心、评估稽查中心三个主体税收业务流程。办税咨询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征收与服务两大功能,风险信息处理中心承担数据收集、存储、分析处理并以风险等级的形式向另外两个中心发布风险应对信息,同时承担部分数据的调查核实职能,评估稽查中心承担评估与稽查两大职能。取消原有的纯管理性措施,改原来税源管理部门的调查核实为前台受理报备、后台登记审批并存储传递给风险信息处理中心,采用风险赋分的形式,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并向评估稽查中心传递风险信息,将调查核实职能寓于评估稽查之中,从减少税源管理流程节点的角度,来减轻税收遵从的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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