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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3]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12 点击数:56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  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保 ...

第五章 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所称调查债务人营业状况,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的营业及相关合同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是否继续营业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债务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签署的重要合同(协议)情况等营业状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基本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特许经营证书、资质证书、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相关合同及文件;
  (二)组织结构、股权结构、下属公司、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等。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经营情况时,要重点关注:
  (一)债务人产品、服务结构;
  (二)债务人所在行业发展状况;
  (三)债务人市场位置;
  (四)债务人破产的重要原因;
  (五)债务人生产产品、提供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调查债务人签署的重要合同时,要重点关注:
  (一)与股权有关的合同;
  (二)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限制债务人权利的合同及履行情况,以及债务人作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相关合同及履行情况;
  (三)与合并、分立、重组、收购有关的重要合同及文件;
  (四)重要服务合同;
  (五)重要特许合同;
  (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重要合同;
  (七)重要租赁合同;
  (八)重要购销合同;
  (九)重要保险合同;
  (十)重要借款合同;
  (十一)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债务人营业状况调查的情况,拟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第六章 调查职工债权
  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所称职工债权,是指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本指南所称调查职工债权,是指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对职工基本情况及职工债权情况进行调查,列出职工债权清单。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工债权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要重点关注:
  (一)职工人数、工资标准、职务岗位、在债务人连续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二)债务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补偿金额应当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债务人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职工债权金额、类别等。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职工债权调查情况,列出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有异议要求注册会计师更正的,注册会计师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

第七章 接受债权申报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应当接受所有提供了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的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有关证据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在审查基础上编制债权表。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八章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如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第四十三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要重点关注下列问题:
  (一)各类债权人因重整计划的实施而获得的受偿比例是否低于破产清算的受偿比例;
  (二)不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四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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