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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4]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12 点击数:708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和改进监管,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 ...

  (四)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
  高管人员管理制度是保险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首席财务官的任职资格管理,落实责任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制度和以业绩和能力为核心的评价机制,有利于改善会计信息质量、规范财务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有利于夯实监管基础,最终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07年以来,财务会计部积极着手起草《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在此期间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一)多渠道收集资料,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2007年2-6月,财务会计部对国内外首席财务官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全面收集和系统整理,研究了《公司法》、财会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法规以及国外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的有关资料,形成了起草文件的初步理论框架;
  (二)进行全面调研,了解基本现状。2007年6月,财务会计部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管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基本掌握了其职责范围、在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与董事会的关系、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和关键信息,为起草文件提供了现实依据;
  (三)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前召集主要保险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管人员进行了座谈,就首席财务官的角色定位、任职条件、日常监管、后续教育等问题听取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初稿形成后,财务会计部于11月中旬向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征求了意见,在充分吸收了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六章三十三条,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规定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管理的总体制度框架。
  第二章,首席财务官的职责。明确首席财务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任职资格条件。规定首席财务官的任职条件。
  第四章,任职资格审查。规定首席财务官的任职资格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对首席财务官的监管内容和方式。
  第六章,附则。对《规定》的施行等问题予以明确。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现就征求意见稿的几个问题做专门说明,以便征询各方意见:
  (一)建立首席财务官制度
  《规定》通过规范首席财务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在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与董事会的关系和报告路线等,并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内容予以明确,其宗旨是在保险行业建立以首席财务官为代表的财务管控机制。这是保险监管的制度创新,必将对保险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关于首席财务官的称谓
  目前在保险公司中对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管人员存在分管财务副总裁、财务总监、总会计师、首席财务官等不同称谓,本规定将这一称谓统一为国际上通行的“首席财务官”,便于对这一职位的职责作用进行清晰界定,方便监管。
  2、关于首席财务官的定义
  本规定把首席财务官界定为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与企业价值管理有关的事宜都是首席财务官的职责范围。首席财务官所负责的企业价值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企业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其他管理行为相并列而又区别。通过这个定义,可以较为清晰地描述首席财务官应当担负的职责,便于明确界定首席财务管在经营管理中的工作范围和角色定位。
  3、关于首席财务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位置
  《规定》明确,首席财务官应当由董事会任命,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首席财务官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同时也规定了首席财务官的报告路线。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应当保证公司有畅通的信息披露渠道,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全面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本规定明确了首席财务官应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同时每半年至少一次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
  4、关于首席财务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明确首席财务官的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是本规定的重点内容。《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首席财务官应当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内控和财务管理活动,负责审核、签署有关报告,并根据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负责或参与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参与决策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
  为了保证首席财务官能够有效履行其应有的职责,《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首席财务官应尽的义务,如首席财务官应当向董事会、总经理报告工作;应当向负责精算、投资等工作的高管人员征询意见;应当履行向保监会的报告义务等。同时,《规定》还明确首席财务官有获取履行职责所需信息的权力,对职责范围内所负责的决策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在起草过程中,也有人提出,如果强制要求首席财务官对所负责的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可能会涉及干预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导致首席财务官和总经理的履职产生交叉或冲突,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考虑到一票否决权有利于保证首席财务官权力和义务的对等和完整,因此我们在征求意见稿中保留了这样的规定。
  这些规定既对首席财务官在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行明确和强化,也对首席财务官本身依法合规履职提供了基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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