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金库”来个“釜底抽薪”[3]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8-01-12 点击数:69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小金库”是个“大”问题,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已成为阻碍我国社会正常发展的一颗“毒瘤”。切断利益链条,把治理“小金库”工作纳入惩治腐败体系的源头,对于规范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 ...

  我国对治理“小金库”的法律支持力度还不够。现行的《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至今没有明确规范“小金库”的外延,对“小金库”的处理处罚机制、标准设计等,也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如依照现行条例对“小金库”进行经济处罚,最高限额只能罚款5万元。与“小金库”中隐匿的上亿元资金相比,区区几万元的罚金,又如何能起到威慑作用?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的部门预算制度缺乏刚性,存在着审核不严、执行偏松等问题。一些地方还没有编制综合预算,一部分非税收入还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某些地方和部门实行得还不够严格。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还没有建立和完善,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的分配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整。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还没有到位,一些专项资金还置于国库集中支付体系之外。投资管理体制等相关改革还不同步,一些部门的“二次分配”还没能有效地规范和限制。

  财务管理制度存在薄弱环节。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发票管理失控,现金管理不严,多头开户,资金体外循环的问题仍十分突出。

  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不健全。目前还缺乏对单位“一把手”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缺乏监督力量的整合和联动,缺乏对“小金库”进行有效监控的信息技术手段。宣传教育不够,财务信息不公开,内部控制乏力,社会监督不足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潜在的理由

  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不规范,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首先是在部分地区,省以下的财政体制亟待于进一步完善。某些财政困难地区,特别是县乡一级财政财力匮乏,转移支付不到位,基本支出定额标准难以保障。财政的入不敷出,使这些地方不得不“另辟蹊径”。

  其次是收入分配改革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目前我国公务员工资总体水平相对不高,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收入不均衡,住房、子女教育等家庭支出较大,加之过去遗留下来的津贴、补贴发放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一些单位至今仍依靠私设“小金库”的方式来解决和提高职工收入。

  第三是资源配置不合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改革尚不到位,一些单位拥有规模庞大的宾馆、培训中心、驻外办等经营性资产,为其私设“小金库”创造了条件。

  第四是制度设计不够科学。部门预算编制得不够细化,一些支出项目如“接待费”等的标准需要进一步规范,而某些合情合理的开支项目,到目前也没有找到合规的“出口”。

  惩处没力度

  违法违纪的成本过低,导致“小金库”一再被前清后设。查处“小金库”的实践表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的首肯、默许和纵容,“小金库”很难形成。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2004年查出某造币厂私设“小金库”累计3804万元,偷漏各种税款1335万元,虽然对其进行了经济处罚,但该厂厂长在免职后却仍被平级改任了书记,处理易、根治难的问题由此可见一斑。

  

  建议篇

  怎样才能根除“小金库”

  众志成城,上下一心,让违规者付出高额的代价和成本

  规范体系 按责分工

  为了使整治“小金库”更有成效,建议成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参加的治理“小金库”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明确各部门分工。加强治理“小金库”的组织领导,明确将治理“小金库”纳入惩防体系建设。

  针对“小金库”存在的不同重点领域,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由银监会、保监会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国资委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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