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南京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3 点击数:72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宁财会通〔2021〕3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和《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的通知》(宁职称办〔2021〕14号)要求,经市职称办同意,为做好2021年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 ...

宁财会通〔2021〕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和《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的通知》(宁职称办〔2021〕14号)要求,经市职称办同意,为做好2021年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21年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8〕2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和取得考试成绩合格单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二、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工作并缴纳社保或企业总部在我市的在职在岗会计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宁省属单位(含下属单位)和在宁外省或中央驻苏企业、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含劳务派遣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在省相应职称评委会申报评审。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程序

今年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时间为6月1日9:00至6月30日17:00,逾期不补报。

(一)个人准备材料。按照《资格条件》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按《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准备材料,并向单位人事(职称)部门申请。申报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单位审核并公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结束无异议,则出具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证明。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报其审核。

(三)个人在线申报。下载安装“我的南京”APP并完成实名注册(已注册的直接登录)。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s://m.mynj.cn:11097),用“我的南京”APP扫码进入,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职称)-- 职称申报(评审)”模块中,进行在线申报,上传相关材料。

(四)网上审核。市财政局在网上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时退回。

(五) 打印报送申报表及缴费。网上已审核过的申报人员,通过平台在线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所在单位盖章后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南京市长江路66号长盛大厦509室,胡烨51808610;508室,周倩51808619),并现场缴费。其余材料无需递交纸质版,原件备查。报送及缴费时间为2021年7月5日至7月9日的工作时段。

(六)评审前公示。申报材料经市财政局、市职称办核准后,审核通过名单将在市财政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组织评审。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预计在8-9月份。评审期间将组织面试答辩,每人10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评审后公示。评审结束后,结果报市职称办,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发文公布。市职称办向省职称办报送评审结果,由省职称办发文公布并核发相应证书。

四、申报要求

(一)学历验证。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完成比对的人员须在线提交以下材料:国内学历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内学位证书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或江苏省大学生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党校、军校院校取得的学历,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

(二)社保缴纳。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申报人员,须提交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论文提交。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通过“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论文“总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40%,检测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所提交的论文如能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检索到,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所提交的论文无法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应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WORD版本。

(四)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有关要求,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具体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规定,完成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根据《2021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宁职称办〔2021〕14号)要求,申报人员需参加1个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学习(采用线上专题讲座形式,申报人员可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免费学习,完成后打印证书上传)。

(五)诚信要求。加强职称申报人员诚信建设,2020年评审未通过人员,今年再次申报时,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申报材料仅可新增,不可修改或删除。申报人员凡是弄虚作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已获得的职称,并记录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五、收费标准

根据《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19〕334号)对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有关规定,将在评审人数确定后,再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附件:申报材料要求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1日


附件:


申报材料要求

一、须提交的纸质材料: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网上审核通过后,登录网上平台打印。

二、须在网上平台上传的材料:

(一)基本信息

1.继续教育:此信息可跳过,至“其他附件材料”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上传2项附件即可。

(1)申报人员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打印继续教育信息(须单位盖章),作为附件;若继续教育是在外省学习的,请提供外省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明作为附件。

(2)申报人员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打印“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完成证书,作为附件。

2.教育经历:可使用“增加”按钮添加多项教育经历,所有教育经历须上传附件(所有附件按顺序合并成一个附件)。

3.工作经历:可使用“增加”按钮添加多项工作经历,所有工作经历须上传附件(所有附件按顺序合并成一个附件)。此处附件,请申报人上传每项工作经历涉及的任职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组织架构、资产规模、职工人数和收支情况等)、财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部门人数、岗位设置等)及任职岗位情况,300字以内。

4.奖惩情况:可使用“增加”按钮添加多项奖惩情况,所有奖惩情况须上传附件(所有附件按顺序合并成一个附件)。处分情况为必输项。

5.专业考试成绩情况: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网,打印高级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并扫描上传。考试成绩合格单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6.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可使用“增加”按钮添加多项工作业绩,所有工作业绩须上传附件(所有附件按顺序标明页码且合并成一个附件,各项业绩须与起始页码对应)。

7.任现职后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本人承担的作用必填。论文发表日期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

8.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事业单位申报人员请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企业申报人员提供单位的各年度考核情况。

(二)工作总结

任现职以来工作总结和业绩 ,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技术能力、工作成绩、履行职责情况等,2000字以内。以专业技术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为主。

(三)其他附件材料

1.个人照片:系统自动获取。未获取到的,请至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网点办理(经办网点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联系我们”栏目中查询)。

2.单位公示结果证明:请按公示模板上传,公示证明包括公示起止时间、地点和结果。

3.聘书或聘任证明:关于聘书,如果没有可不上传;关于聘任证明,请上传单位正式文件。

4.现职称证书和申报表:上传中级会计资格证书即可。

5.合同:企业人员上传劳动合同,事业人员上传聘用合同。

6.单位隶属关系证明、社保缴费证明:总部在宁企业人员上传。

7.破格材料:破格申报人员上传。对照《资格条件》,注明申请破格的款项和理由,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8.三方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资质证明:劳务派遣情况的申报人员上传。

9.继续教育证书:无须上传。

三、注意事项

(一)以上材料,申报人员严格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设定的位置和操作要求,将原件扫描上传(上传前确保签章等信息完整),不得缩小、颠倒或缺损,以免影响网上评审。

(二)以上材料,均须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由核实人在每项材料前签名并盖章(单位如未单独设立人事部门,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核实的日期。申报人员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区(含区)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须由主管单位财务等部门或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监等部门)核实签章。

(三)申报人员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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