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供电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与筹划[2]
发布时间:2013-07-02 点击数:364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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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县级供电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特点占有较多的房产、土地,且分布分散、广泛,形态多样。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县级供电企业的经营压力越来越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县级供电企业的效益的影响也凸显出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方小税种,虽然它总额不是很大,但细扣起来,也能取得 ...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把握这个时间节点,可以准确计算当年内变化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对年度内变化的房产按实际应纳税月份比例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6.减免税的适用。
(1)职工宿舍楼暂免税。按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2)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优惠。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如实际建设面积为912平方米,土地的总面积为3787平方米,容积率<0.5,土地的总价值为320030元,房屋原来的价值(不含土地价值)是25万元,房产税计税原值=房屋不含地价原值+每平米地价×厂房建筑面积×2=250000+(320030÷3787)×912×2。
(3)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5)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1.土地的概念:包括企业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和企业所占有的土地。
2.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相同。
3.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如纳税人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应按各自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县级供电企业如果有条件、有机会组织测定土地面积,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按实际测定面积将会有利于企业。因为供电企业征地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多的无效征地,往往征用的面积大于实际占用的面积。测量时以企业围墙以内,企业实际占用面积为准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可充分运用这一政策。
4.适用差别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要根据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正确确定土地的类别,适用恰当的定额税率。可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对一些处于边界的土地正确确定土地的类别,适用准确税率。
5.征收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如果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分期缴纳,推迟现金流出企业的时间。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当月起交税的,如填海、开荒山整治的土地和废弃地的用地自使用之日起开始。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7.减免税的适用。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变电站及线路通道占用的土地不缴纳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第13号第三条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十三条,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对独立于房产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实际工作来看,只要严格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基建类会计业务进行处理并结合税法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进行合理筹划,在纳税申报中认真对照上述规范进行操作,就能成功取得纳税筹划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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