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利弊的分析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3-03-06 点击数:340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上世纪九十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国资委成立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以资本为纽带的企业集团,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目前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主要有建立财务公司和成立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两种方式。由于银监会对建立财务公司特殊较高的要求,财务公司方式被具 ...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国资委成立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以资本为纽带的企业集团,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目前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主要有建立财务公司和成立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两种方式。由于银监会对建立财务公司特殊较高的要求,财务公司方式被具有特定资源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所采用,更多的企业集团,则采取的是在集团总部成立资金结算中心的方式进行资金的集中管理,例如笔者所在的单位就采用的是该种方式。

    资金结算中心是由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内部设立的,办理内部各成员之间资金往来结算、资金调拨、运筹,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是由集团公司引入银行机制对集团控股成员实行统一结算、集中融资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很多企业集团在资金结算中心模式中得到资金集中管理的益处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怎样克服资金结算中心模式可能带来的问题?经过两年多的探索、磨合和方案设计,笔者所在单位在2010年初正式按资金结算中心的方式进行了资金的集中管理。笔者通过在参与单位资金结算中心的筹建及两年来的实践过程,分析了资金结算中心的利弊,提出了其设计、运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完善的地方及较完善的方案。

    一、资金结算中心模式对企业集团带来的益处

    1.有利于实现集团总部对资金的全面监控,加强风险管理

    通过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特别是信息化程度比较高的,在资金结算中心实施中实现了银企直联的企业集团,集团总部可以随时全面掌握各成员单位的整体资金状况。同时由于各成员单位的资金已集中到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结算中心可以根据相应的资金预算、计划等加以审查,以监控集团内部资金运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资金结算中心的这种资金集中管理、集团统一筹资、集团统一安排资金投向的管理方式,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有利于提高企业集团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财务费用

    在实践中,资金结算中心简化了内部关联企业间资金结算的程序,把内部结算过程中占用的资金留在结算中心内部循环,减少了内部结算资金的在途,节约了流动资金的占用,从而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有效运用整体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另外,资金结算中心用支付利息吸收存款,收取利息发放贷款的方式,分配给集团内需要资金的单位,相互调剂余缺,平衡内部资金供求,避免了集团整体资金充足、局部资金短缺向银行借款而产生利息费用。

    3.有利于提高集团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

    资金结算中心通过集中成员单位的资金,使集团总部有了很大的资金流量和存量,提高了集团的资金实力与信用等级,集团内所有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都通过资金管理中心实现,而集团总部的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凭借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谈判,提高了企业集团整体的融资能力。而且通过整体的资金需求谈判,可以以较低的借款利率而取得外部资金,从而降低企业集团的融资成本。另外,由资金结算中心统一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谈判,避免了各成员单位的财务人员纷纷与银行接触,节省了成员单位财务人员的时间、精力与公关费用,也直接或间接地降低了融资成本。

    4.有利于全面预算管理的推行,提高管理水平

    在全面预算管理中,资金预算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资金预算落实的程度直接关系着全面预算管理执行情况。由于成员单位的资金使用要通过资金结算中心的审核,资金结算中心在对资金下拨时,可根据成员单位上报的年度资金预算分解成的月或周的资金预算额度进行审核下拨,对于超过预算额度的资金需求,可以拒付。这样就提高了资金预算的执行程度,从而加强了全面预算管理,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

    二、资金结算中心模式对企业集团带来的问题

    1.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结算的合法性问题

    资金结算中心在运行中,对集中成员单位集中的资金按照一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费用,也会向贷款成员单位收取一定的利息费用,体现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这些行为购成了实质上的资金借贷关系。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虽然,2003年央行和银监会公布了《贷款通则》的修订稿,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该修订稿已经删除了原第六十一条,但是修改稿毕竟没有正式颁布,1996年的条文在法律上依然有效,而且人民法院在司法判例中对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一直判为不合法,所以集团总部在设计方案时应采取合适的方式解决资金结算中心与成员单位资金借贷合法性的问题。

    2.资金结算中心削弱了成员单位的自主经营权,侵犯小股东的权益的问题

    资金结算中心将成员单位的资金集中至总部账户,虽然成员单位也可以按需审批后使用,但是属于成员单位的重要资源毕竟不受到自己直接控制,很多成员单位都是一级独立的企业法人,特别是有些企业集团甚至取消了成员单位资金支付的权利,以资金结算中心名义统一对外支付,这样势必会削弱了他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益。在推行资金结算中心资金集中方案时,往往会遭遇到成员单位的极力抵制,需要行政的力量去强力推行。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中,很多往往是股权多元化的公司,从子公司中调走资金,事实上也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也会遭遇到小股东的抵制。特别是成员单位存在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因为证监会明确规定禁止,造成上市公司的资金集中管理方案因此而无法实施。

    3.可能导致成员单位偿债意识不强,影响集团资金安全问题

    由于企业集团各成员单位的资金集中到资金结算中心后,由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对外进行融资,各成员单位不再具有对外融资的权利,他们的资金需求只能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申请。资金结算中心在对成员单位贷款的过程中,只考虑到企业急需资金,而极少考虑其资产状况、贷款用途和效益回报,这种贷款纯粹属于资金内部调剂余缺,贷款企业根本无需提供抵押担保。这种情况下,造成成员单位取得资金相对容易,偿债意识不强。当贷款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时,资金结算中心根本无力追回贷款本息,可能危及到整个集团的资金安全。

    4.导致增加企业集团的税务成本问题

    由于资金结算中心向成员单位的存款支付存款利息及向成员单位的贷款收取贷款利息,都属于两个独立企业法人之间的经济业务。根据目前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取得利息收入的一方,应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增加的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与以前相比,客观上增加了企业集团的税务成本。

    5.可能导致的银企关系问题

    资金结算中心将资金集中到集团总部后,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不会再沉淀资金,甚至可能是“零余额”,而且与资金结算的量会加大,与以前账户有沉淀资金相比,会引起成员单位与银行粘度的降低,可能导致银行服务质量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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