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税务论文
浅析税收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实践[2]
发布时间:2012-09-11 点击数:356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这个概念说明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 ...

    二、本案例中税收筹划实现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租赁类型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第七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因此,应根据合同的内容判断租赁类型,进而判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从而确定税收筹划能否有效。根据本案例中给明的租赁合同条款,双方未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也未约定承租人是否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仅根据所签租赁合同中对租金和出租期限的规定判断,似乎可以判断为经营租赁。同时考虑双方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上述租赁、借款与抵押合同应为三个分别独立的合同,由于借款合同未明确规定借款期限,因而无法与租赁合同直接关联,也可判断为经营租赁。

    但若根据准则第七条第(4)关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判断,由于S公司与T公司为非关联企业,结合S公司与T公司后续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预计S公司最终将通过资产抵押方式清偿向T公司所借款项,T公司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租金之和应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即应判断为融资租赁。

    (二)关于折旧费用的税前抵扣

    如根据双方所签订一系列条款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则折旧费用不应由S公司计提,也无法实现折旧的税收挡板作用。

    (三)关于利息费用的税前抵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需要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四)关于抵押清偿时点问题

    S公司将租赁资产抵债,应按照抵押资产交付时的公允价值计算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如抵押清偿时点几乎接近于租赁和借款业务发生时,则需按照300万元的公允价值与已计提折旧后的资产成本计算相关收益,并产生所得税费用;而T公司获取抵债资产的计税基础为300-20=280万元,亦需确认超出其债权200万元成本的收益和所得税费用。

    三、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的事项

    税收筹划虽然对征纳双方都有好处,但若使用失当,却有可能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严重时还可能给征纳双方带来经济负效应。因此,税收筹划在实践中还应注意如下一些事项。

    (一)兼顾税收筹划及原有的经济利益

    本案例中S公司为达到税收筹划,放弃了59.5万元的经济利润,在税收筹划初期除回收200万元现金流外,报表利润下降。虽取得了6.3万元的折旧税收挡板效果,但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评定产生不良影响,至双方清算也无法实现原有的经济利益。T公司则实现了支付200万元现金从而无偿使用资产的良好效果。S公司应在借款协议条款及最终资产处置时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应单纯为避税而筹划,更应关注经济利益的体现。

    (二)审慎使用税收筹划

    从税收筹划的定义看,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行为,理论上本不存在违法可能性问题。但是,理论与实践毕竟存在一定距离,由于某些行为的违法与守法判断在实践中主要看主观意识的定位,因而实践上也存在税收筹划违法的可能性。税收筹划的过程即为归避税法的规定,归避主权国家的税收权,从根本上而言违反税收的立法宗旨,所有的避税行为都是有风险的。正如前述对租赁类型的判断上,不同的专业人士和税收稽查人员所做出的专业判断都是不同的,不应以模糊未界定的合同条款作为税收筹划成功的基础,而应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

    (三)重视分析非税利益

    税收筹划主要分析的是涉税利益,一般情况下对非税利益分析不够重视,而纳税人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涉税利益,还关心非税利益。因此,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重视分析对纳税人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利益、环境利益、规模经济利益、结构经济利益、比较经济利益、广告经济利益等非税利益,不能过分看重涉税利益而忽视重要的非税利益。

    对涉税利益较大但非税利益较小甚至有损的税收筹划方案要相机使用,对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都较小的税收筹划方案要少用或不用,对涉税利益和非税利益都较大的税收筹划方案要多用、快用。换言之,一方面,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自己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的负担,而忽略其它税种的负担;另一方面,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不是单位或本人的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等要素,把不同的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比较,同时注意其他非税因素的影响。

    (四)及时变革筹划方法

    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国家的财税法律政策是不断调整的,税收筹划方法因此不能长期固定不变,而应根据变化了的新法律、新政策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使其不断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指导实践。众所周知,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期、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生产、消费活动为背景制定出来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这时纳税人应根据变化了的法律法规及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违法违规行为。

Total:212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