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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收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实践
发布时间:2012-09-11 点击数:356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这个概念说明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 ...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这个概念说明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的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

    一、以销售改租赁模式的税收筹划案例

    S公司拟向T公司销售大型设备,账面价值200万元,经济使用年限20年,双方协定的资产交易价款300万元,银行转账一次结清。税务机关核定设备最低折旧年限10年。

    双方为避税做出如下税收筹划:

    (1)S公司向T公司出租该资产10年,双方签定租赁合同,确认资产公允价值300万元。S公司每年收取租赁费20万元,T公司须于租赁期间每年1月7日向S公司转账付款,逾期未付款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撤销。

    (2)S公司向T公司借款200万元用于T同意的投资项目,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10%,S公司于每一年度的7月1日前向T指定账户支付借款年息20万元。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S逾期未支付利息,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的,T有权扣押、留置S公司借款金额价值相当的担保物,自T邮寄出扣押该担保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

    (3)S与T签订抵押合同,S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当年应付利息时,双方以大型设备折合价款200万元清偿S公司全部债务。

    协议签定后,S公司确认20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租赁收入,20万元折旧,利润-20万元,节约所得税5万元。T公司确认20万利息收入,20万租赁费。

    根据案例介绍,如S公司与T公司完全执行销售合同,则S公司需确认相关收入、成本,除应交纳相应流转税外,还需交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报表列示最终交易实现净利润59.5万元。

    交易双方为规避流转税额,同时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采用了销售模式改为经营租赁模式的税收筹划方案,即T公司改为租赁S公司设备,同时S公司向T公司借入预期设备结算金额,如S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则以租赁资产作为抵押清偿。交易双方预期利用税收筹划中的节税筹划,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延迟缴税目的的行为。即S公司不确认销售收入,通过财务费用与租赁收入相抵,充分发挥计提资产折旧这一税收挡板作用,节约所得税6.3万元;而T公司也可将利息收入与租赁费用相抵,从而实现0利润0税负的目的。

    本案例中如双方采用融资租赁模式,则S公司亦需销售,T公司需确认资产价值并计提折旧,与实际销售几乎没有差异,无法实现税收筹划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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