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央企EVA考核机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2-09-05 点击数:357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简称EVA)是美国思腾思特咨询公司(Stern Stewart & Co.)提出并实施的一套新型绩效评价指标。这一指标的推出,取代了传统的净资产收益率,在引导企业注重收益质量,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和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笔者通过分析EVA考核在央企全面实 ...
经济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简称EVA)是美国思腾思特咨询公司(Stern Stewart & Co.)提出并实施的一套新型绩效评价指标。这一指标的推出,取代了传统的净资产收益率,在引导企业注重收益质量,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和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笔者通过分析EVA考核在央企全面实施后的情况,总结EVA考核目前已取得的成绩和产生的不足,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为国资委完善央企EVA考核机制提供参考。

    一、引言

    随着国资委确定的央企重组最后期限的临近,大量央企已经完成并购重组,调整后的央企数量减少,规模明显扩大,已由国资委成立之初的196家减少到目前的117家。在央企的大规模并购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首先是一些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不清晰,盲目扩张,没有注重央企成长的质量和效益;其次,有的央企在并购重组后内部资源整合不到位,难以实现预期目标;再次,伴随着并购重组快速推进,有的中央企业的管控能力却相对滞后。为了能够使央企不仅在规模上可以与国际跨国公司并列,而且在质量上也可以与之媲美,国家决定将EVA引入央企。国务院国资委于2009年12月发布了2010年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010考核办法》),将EVA作为央企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之一。《2010考核办法》明确提出三大主要原则,即资产保值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了央企由“规模管理”向“价值管理”理念的转变,使并购时期产生的问题得到了及时的纠正和改进,为央企全面走向世界,做大做强,提供了保障。

    二、央企实行EVA考核的现状

    在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后,为了能够更好的监督并管理国有资产,国资委在2003年11月25日第一次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在这次出台的考核办法中规定,对央企负责人实施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9年12月国资委正式将EVA考核制度写入了2010年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央企全面实施。为了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的考核央企负责人,国资委还将央企负责人的每一个任期划分为一个阶段,明确考核目标,到目前为止,国资委对央企的管理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的管理提升阶段,即目标管理阶段(2004—2006年)、战略或全面预算管理阶段(2007—2009年)和以EVA考核为核心的价值管理阶段(2010—2012年)。如表1所示。

    依据国资委EVA考核方案,央企EVA考核的实施分为引入、强化和完善三个阶段。其中,2010—2012年为引入阶段,从央企负责人的第三个任期开始,即明确价值导向,将EVA实质性地纳入央企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并在以后分阶段进行强化与完善。2010年是国资委在央企全面推行EVA考核的第一年。由于之前已经在部分央企进行过试点,所以,2010年央企的EVA初年大考业绩还是不错的。据统计,2010年央企实现净利润8489.8亿元,完成经济增加值3887.1亿元,净资产收益率和成本费用利润率也比2009 年提高0.5 个百分点。

    2011年央企EVA的考核情况是在复杂的经济形势下仍然实现经营业绩的稳步增长,全年净利润突破9000亿元,经济增加值保持在3000亿元以上,绝大多数央企可以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目标。许多制约央企发展的短板、瓶颈得以突破,管理水平得到了提升。在经济增加值的影响下,科技投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突破了一批关键技术,掌握了一批国际领先的技术标准,形成了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两年的央企EVA考核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在实践应用中发现了不少问题。价值管理基础还比较薄弱;短板考核还不够有力,考核指标体系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部分企业全员考核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对不同功能和定位的央企如何实施个性化、差异化的考核,今后仍有待于进一步探索。本文试图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三、央企实施EVA考核的改进建议

    (一)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在风险、融资成本和资本结构方面的差异,制定合理的资本成本率

    在央企EVA考核中, 资本成本是EVA的核心,资本成本率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EVA的准确性。企业的资本成本率取决于负债资本和权益资本的个别资本成本以及每一项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不同企业的投资风险相差很大,融资渠道和资本结构也各不相同,其资本成本率自然也存在很大差异。

    目前国资委制定的央企EVA考核办法中对资本成本率是这样规定的:央企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统一的资本成本率没有反映企业之间在风险和融资成本方面的差异,会影响EVA的准确性及在不同行业和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的可比性。对于高风险行业和企业,规定的资本成本率有可能偏低,将鼓励企业无视资本成本,盲目追求高风险项目投资,这大大消弱了国资委设立EVA考核指标的目的和效果。

    因此,为了更准确的计算EVA,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计算企业的资本成本率: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个别资本成本率×个别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重)

    根据该公式,应当分别计算个别负债资本成本率和权益资本成本率。对于个别负债资本成本率,可以采用有息债务的实际加权平均成本来计算。权益资本成本率可以运用财务管理中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计算。这样计算出来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是动态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比较接近市场实际,而且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要每年至少计算一次,不能长期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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