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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薪酬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三][3]
作者: 高允斌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10-13 点击数:615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非货币性福利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计税收入。上述资产包括企业自制资产和企业外购资 ...

  2.辞退福利。新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辞退福利大体相当于原来通常所述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在现行税法中,并不将辞退福利支出视为“职工福利费”的组成部分,即企业无须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发生额中计算是否超过扣除限额,可在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据实列支。

  至于在实际发生原则下,辞退福利费用本身可能产生的其他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方面的差异,本文不作旁涉。

  3.劳动保护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税法上所指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主要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安全保护方面所发生的支出。此类费用与职工福利费无关。如果是企业为员工量身订做的工作服价值偏高或总价较高,税务机关对其提出调整的要求,此为对税前扣除“合理性”原则的裁量,而不关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

  四、政策过渡期间,职工福利费余额所引发的差异调整问题

  企业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对此前应付职工福利费的余额或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或转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可作为负债挂账。

  关于纳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注:该文件中对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的结余也有相同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规定,如果企业在2007年末存在应付职工福利费的余额(如200万元),且作为负债继续挂账,2008年度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又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如150万元),应对发生额作纳税调增。如果2008年度新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又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250万元,则应纳税调增200万元,另50万元若未超过当期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则可税前扣除。

  然而,笔者认为,国税函[2009]98号文所规定的差异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并不合理,因为企业在2007年的应付职工福利费的余额至少可能存在下列几种情形:1.该余额在以前年度已全额或部分作纳税调增。只要企业能够提供相关纳税调整的证据,则不应要求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新发生的福利费必须首先动用此作过纳税调整的结余。2.该余额在以前年度未作纳税调增,即符合上文中“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的条件,则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新发生的福利费必须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3.该余额为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转化而来。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新发生的福利费不必首先冲减该项余额。

  针对以上特定事项,一些主管税务机关对此进行了补充。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时补充意见为:“《通知》第四、五条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不包括企业在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已作纳税调增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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