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计税收入。上述资产包括企业自制资产和企业外购资产。该文第三条同时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中也规定,如果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企业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即对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自产产品也确认会计收入,同时结转其营业成本。在此方面,会计与税收之间原则上趋于一致。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仍然存在纳税调整。另外,如果企业用作非货币福利的资产为外购货物等,则会计核算中直接按外购成本计入成本费用,不确认会计收入,此时存在纳税调整问题。
例:甲公司为一家电脑生产企业,20×8年2月,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2 000元的电脑作为福利发放给100名公司总部管理人员。该型号电脑的公允价值为每台2 800元,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电脑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2 800×17%=47 600(元)
甲公司如果执行新会计准则,则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327 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 600
发放电脑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000
贷:库存商品 200 000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247 600
贷:应付福利费 247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