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税务论文
企业吸收合并中的所得税会计问题探讨[4]
作者: 张铮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8-12 点击数:812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通常,从合并前后法人主体的变异情况分析,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在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将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注销;按照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处理办法(区分应税改组合并与免税改组合并),合并方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资产 ...

  为此,初始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而其计税基础为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600万元,但该部分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4:如果A公司、B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A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普通股850万股(每股面值4元,市价6元),并支付货币资金100万元,对B公司实行吸收合并,假设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其他资料同例1,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800

    固定资产                 6 000

    贷:应付账款                             300

      长期借款                              800

      银行存款                              100

      股本                                3 400

      资本公积                             1 700

      营业外收入                            500

  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应调整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营业外收入                2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吸收合并中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既要考虑应税改组合并与免税改组合并的不同,也要同时区分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在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中,与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当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同一控制下的免税合并中,不发生递延所得税影响问题。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中,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无差异,且不确认与商誉初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故无递延所得税影响问题;非同一控制下的免税合并中,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相关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应调整初始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同样不确认与商誉初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Total:41234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