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4:如果A公司、B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A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普通股850万股(每股面值4元,市价6元),并支付货币资金100万元,对B公司实行吸收合并,假设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其他资料同例1,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800
固定资产 6 000
贷:应付账款 300
长期借款 800
银行存款 100
股本 3 400
资本公积 1 700
营业外收入 500
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应调整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营业外收入 2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吸收合并中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既要考虑应税改组合并与免税改组合并的不同,也要同时区分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在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中,与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当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同一控制下的免税合并中,不发生递延所得税影响问题。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中,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无差异,且不确认与商誉初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故无递延所得税影响问题;非同一控制下的免税合并中,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相关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应调整初始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同样不确认与商誉初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