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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中的所得税会计问题探讨
作者: 张铮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8-12 点击数:812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通常,从合并前后法人主体的变异情况分析,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在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将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注销;按照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处理办法(区分应税改组合并与免税改组合并),合并方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资产 ...

  通常,从合并前后法人主体的变异情况分析,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在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将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注销;按照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处理办法(区分应税改组合并与免税改组合并),合并方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其相关所得税会计核算值得探讨。

  一、应税改组合并

  对于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方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在同一控制下的应税改组合并中,按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规定,合并方应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计量各项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但按税法规定,在应税改组合并中应以各项取得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计税基础。笔者认为,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上述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合并方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不作为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而应调整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理由一:企业合并事项发生时,并未影响合并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不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理由二:将相关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入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可以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差额”处理方法相协同。

  例1:A、B均为甲集团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普通股1 000万股(每股面值4元,市价6元),并支付货币资金100万元,对B公司实行吸收合并,且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合并。假设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A公司相同,合并日B公司部分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如下表(单位:万元)。

  合并日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取得各项资产、负债

  项 目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库存商品  1 000  800

  固定资产  5 000  6 000

  应付账款  300  300

  长期借款  800  800

  借:库存商品                    1 000

    固定资产                     5 000

    贷:应付账款                           300

      长期借款                              800

      银行存款                              100

      股本                                4 000

      资本公积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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