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账面价值1 000万元,计税基础8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万元(200×25%);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 000万元,计税基础6 0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 0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0万元(1 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0
资本公积 200
如果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应税改组合并中,合并方按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各项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由于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按合并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两者不存在差异,当然也就不存在所得税影响问题。对企业合并初始确认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持续经营假设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一般为0)的差异,按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合并方(购买方)在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量下降,会增加商誉的价值,商誉账面价值的增加又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二是商誉本身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合并方(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例2:如果A公司、B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他资料同例1,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800
固定资产 6 000
商誉 400
贷:应付账款 300
长期借款 800
股本 4 000
资本公积 2 000
本例中,初始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而其计税基础为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0万元,但该部分差异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