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免税改组合并中,被合并方资产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按规定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原账面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在同一控制下的免税改组合并中,合并方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也就不发生所得税影响问题。
如果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免税改组合并中,合并方按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各项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而其计税基础是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的,两者的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并直接调整商誉(或负商誉,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初始确认金额;同样,对于初始确认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按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例3:如果A公司、B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假设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其他资料同例1,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800
固定资产 6 000
商誉 400
贷:应付账款 300
长期借款 800
银行存款 100
股本 4 000
资本公积 2 000
本例中,库存商品账面价值800万元,计税基础1 0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200×25%);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 000万元,计税基础5 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 0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0万元(1 000×25%),并直接调整商誉的初始确认金额20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商誉 2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