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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收合并中的所得税会计问题探讨[3]
作者: 张铮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8-12 点击数:812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通常,从合并前后法人主体的变异情况分析,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在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将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注销;按照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处理办法(区分应税改组合并与免税改组合并),合并方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资产 ...

  二、免税改组合并

  在免税改组合并中,被合并方资产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按规定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按原账面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在同一控制下的免税改组合并中,合并方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也就不发生所得税影响问题。

  如果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免税改组合并中,合并方按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各项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而其计税基础是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的,两者的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并直接调整商誉(或负商誉,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初始确认金额;同样,对于初始确认的商誉,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按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例3:如果A公司、B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假设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其他资料同例1,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800

    固定资产                6 000

    商誉                    400

    贷:应付账款                              300

      长期借款                              800

      银行存款                              100

      股本                                4 000

      资本公积                            2 000

  本例中,库存商品账面价值800万元,计税基础1 0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200×25%);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 000万元,计税基础5 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 0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0万元(1 000×25%),并直接调整商誉的初始确认金额20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商誉                     2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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