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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种也有疑难问题—关于房产税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
作者: 朱光磊 吕飞豹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8-12 点击数:432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房产税属于小税种,涉及的问题也相对简单。但是对于以自持出租为主的商业地产集团而言,房产税是仅次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由于对房产税的一些规定相对模糊,笔者结合案例对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介绍   甲公司是以开发自持型 ...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房产税属于小税种,涉及的问题也相对简单。但是对于以自持出租为主的商业地产集团而言,房产税是仅次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由于对房产税的一些规定相对模糊,笔者结合案例对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介绍

  甲公司是以开发自持型商业地产为主的商业地产集团公司,按照当地规定,从价计征时允许减除30%后余值征税。甲公司的A商业项目与客户签订租期二年(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租赁合同,租金总额2 400万元,但前三个月免租,甲公司从2008年4月1日从租缴纳房产税,每月缴纳2 400÷21×12%=13.71(万元),2008年累计缴纳13.71×9=123.43(万元)。甲公司的B商业项目地上建筑面积10 000平方米,土地成本20 000万元。地上建筑物由乙公司代建,乙公司迟迟未与甲公司办理决算手续,因而甲公司地上建筑物的账面成本为0,同时B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出产权证。甲公司按账面土地成本20 000万元缴纳房产税,每季缴纳20 000×(1-30%)×1.2%÷4=42(万元)。甲公司在C商业项目单独建造地下车库(非人防工程)2 000平方米,地下占地面积1 000平方米,成本2 000万元,地下车库上有甲公司物业用房,占地面积100平方米。根据《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二条之规定,甲公司按地下建筑物建造成本的7折(即1 400万元)作为房产原值交缴房产税, 每季缴纳2 000×0.7×(1-30%)×1.2%÷4=2.94(万元)。

  二、观点交锋

  1.免租期如何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认为,免租期也应缴纳房产税,因此对于甲公司的A商业项目,应将2 400万元租金分摊在含免租期在内的24个月内缴纳,即2008年应缴纳房产税为2 400÷2×12%=144(万元),甲公司需补缴144-123.43=20.57(万元)。

  甲公司税务师经过研究后认为,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之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甲公司免租期内的房产税应由客户缴纳,甲公司不是免租期内的纳税义务人,因而也不存在补税的问题。而税务机关认为,使用人只是“代缴纳”,真正的缴纳人应该还是出租人。

  2.未入账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之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甲公司没有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B项目地上建筑物的成本,因而税务机关可以重新评估,要求甲公司建筑成本按2 000元/平方米的评估价计算,补缴房产税2 000×10 000×(1-30%)×1.2%÷10 000=16.8(万元)。

  甲公司税务师认为,决算迟迟不出、地上建筑物建造成本难以确定,是由于经营上的一些非可控因素造成的,这是正常经营结果的反应,甲公司并没有不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房屋原值,因而也不适用于重新评估,不存在补税的问题。

  3.地下建筑物如何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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