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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三][4]
作者: 高允斌 吴明泉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10-07-26 点击数:1048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情形主要有出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减值资产用于债务重组、报废等,在此过程中应正确处理会计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本文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一、出售或报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   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按照会计制度 ...

  2.如果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公允价值计量,则A公司会计处理为:

  (1)同上(1)。

  (2)借:固定资产—房屋         26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 000 000

        营业外收入               3 000 000

  如上所述,处置固定资产的计税所得为100万元,故当期应作纳税调减200万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会计处理以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转销资产减值准备并不影响当期损益,故不可简单地按账面转销的资产减值准备作纳税调减;而在会计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转销资产减值准备影响当期损益,故可将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作纳税调减。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债务重组

  原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时,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与抵偿债务账面价值之差计入资产公积,在会计处理时,应转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所得与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并在重组当期确定损益。资产转让损益是指抵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债务重组利得是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在会计处理时,应转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本文暂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比较分析涉及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方法。

  例4:A公司以一机器设备抵偿其所欠B公司债务2 000万元,机器设备原值2 000万元(假设与初始计税基础无差异),已计提折旧500万元(假设会计与税收之间无差异),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00万元,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增,抵债机器设备公允价值1 600万元。假设A公司债务重组按一般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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