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支出 1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 000 000
由于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作纳税调增,故出售该台机器设备的计税基础为:1 000-100-80-20-40=760(万元),应税所得为:500-760=-260(万元)。
2010年度,出售该项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额=-260-(-100)=-160(万元),即纳税调减160万元。此时切不可按账面冲销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80万元作纳税调减,因为在2009年度,企业已通过对会计折旧与税前扣除折旧额之间的差额转回了因提取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时间性差异20万元,2010年度只能对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160万元作纳税调减。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说明中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换出资产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则无论非货币性资产按账面价值还是按公允价值计量,都应转销已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资产出售相比,存在对换入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问题,进而影响到日后资产折旧(摊销等)方面的纳税调整。
例3:A公司于2009年12月,用一批机器设备与B公司置换一处房产,机器设备原值3 000万元(假设与初始计税基础无差异),已计提折旧500万元(假设会计与税收之间无差异),2008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增,换入房产公允价值2 600万元。
1.如果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账面价值计量,则A公司会计处理:
(1)借:累计折旧 5 000 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 000 000
固定资产清理 23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30 000 000
(2)借:固定资产—房屋 23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 000 000
在纳税处理方面,对于换出房产作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所得=2 600-(3 000-500)=100(万元),对于换入房产的计税基础应按2 600万元确定。在A公司未来若干年对房屋进行折旧的期间内,因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而应累计纳税调减2 600-2 300=300(万元),它对应于2008年度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作纳税调增额200万元,以及2009年视同销售所得100万元,转回全部时间性差异。因此,A公司在2009年度不得因会计核算中转销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便不加分析地作纳税调减,否则就会导致重复调减而少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