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企业转让厂房和土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再加计扣除2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个人销售住房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单位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同样免征土地增值税。
4、我想购买一套别墅,请问是否要缴土地增值税?具体的缴纳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因此,购买者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由于推迟交房而付的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20%扣除。
因此,上述扣除项目范围内的违约金支出,不能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6、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地下车库两证齐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相关成本是否允许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因此,已转让的两证齐全的地下车库在清算时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7、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对其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收,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其中赠与行为包括房屋产权人、土地所有权的使用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直接承担赡养义务的人。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符合赠与的相关规定,对其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