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率未超过50%的,
应纳税额=增值额*30%;
增值率超过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率超过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率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七、税收优惠
1、《条例》规定的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2、《细则》规定的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从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此项免税规定。
5、合作建自用房暂免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6、个人之间互换房地产免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7、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8、企业兼并过程中转让房地产的免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9、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0、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免税。对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