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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介绍[7]
作者: 常州市地税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07-20 点击数:2057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开征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引导房地产经营的方向,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 ...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纳税申报纳税期限

  (一)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季于季后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预售商品房的预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符合应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资料。符合可清算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报送清算资料。

  十一、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所谓“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不论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经营所在地、居住所在地设在何处,均应在房地产的所在地申报纳税。

  十二、案例分析

  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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