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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资性房地产遇上公允价值[2]
作者: 彭砚芸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0-07-07 点击数:396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是投资的一种。   以往的会计处理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固定资产看待,掩盖了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会计信息。公允价值模式的引入正式奠定了RNAV(重估净资产)方法作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估值的核心地位 ...

  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司税收造成影响。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具有成本模式计量的折旧抵税功能。当期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改变还会影响到此后房地产在转换和处分时确认的损益,从而影响会计利润,加剧了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此外,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利润增长是否需要纳税,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公允价值如何在投资性房地产领域站住脚

  建立完善的评估、审计制度。公允价值的确定是以此模式进行计量的前提。为减少成本,目前已采取公允价值计量的几家公司都规定由本公司的某个部门在季度末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研评估,以此评估结果作为公允价值的调节依据,这就给上市公司操作利润留下较大空间。公司部门和公司的隶属关系不可避免会导致公司部门根据公司的意图,通过对可比项目的选择等方式来虚增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公允价值评估体系,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以杜绝虚假评估。对于公司下属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可通过信息公示、独立机构审计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或专业机构的监督。

  完善税收制度,明确相关税收政策。与会计处理上按自用、出售和出租等用途对房地产进行分类不同,我国现行税法上并不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和非投资性房地产,对二者按照统一的原则征税。不加区分必然会影响到征收的效果,造成实际征收的困难。如现行房产税可按房产余值计征或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按公允价值计量,由于账面价值反映的不是房屋原价,而是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因此不适用房产余值的计征方式,减少了公司在纳税方面的选择。对此,可根据公允价值计量的实际情况,考虑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使税收制度与现行会计制度接轨。

  此外,对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时,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引起的增值部分,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如对增值部分征税,当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引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时,如何处理土地增值税?这些在理论界都引起争议,政府部门都需要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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