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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资性房地产遇上公允价值
作者: 彭砚芸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0-07-07 点击数:394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是投资的一种。   以往的会计处理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固定资产看待,掩盖了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会计信息。公允价值模式的引入正式奠定了RNAV(重估净资产)方法作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估值的核心地位 ...

  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是投资的一种。

  以往的会计处理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固定资产看待,掩盖了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会计信息。公允价值模式的引入正式奠定了RNAV(重估净资产)方法作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估值的核心地位,能突出投资性房地产的本质特征,能更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发展态势。

  当两种计量模式,只能选其一

  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可采取两种模式计量,即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其所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与成本模式在某些方面存在共同点,如:购买或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相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相同;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取得租赁收入处理相同等。即便如此,两种模式的差异性是不容忽视的。与成本法计量比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下降时,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将减值部分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借方反映,并直接冲减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2009年年报统计显示,近700家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才20余家;136家房地产上市公司中,只有金融街、世茂股份、中航地产、津滨发展等几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它们为什么抛弃公允价值

  公司不愿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理由似乎很充分。

  公允价值计量条件严格。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许多资产还没有活跃市场,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有可能出现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因此,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限定了严格的条件。而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在会计核算方法上的不可逆转性也导致公司对采取此种方式相当慎重。

  公允价值计量导致净资产和净利润波动较大。当用于出售或自用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以市场售价作为公允价值评估基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较大,对转换当期公司净资产的影响较大。如公司的新增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持续性,将影响后期公司净资产的增速。此外,房价的上涨会引起公允价值净收益的大幅增长,从而导致公司净利润的增长较快。但一旦投资性房地产的市价变化不大或有所下跌,就会对公司后期净利润的增长造成影响,从而导致后期净资产收益率的下降。

  公允价值计量使公司对利润的调节受限。在成本计量模式下,当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时,收益可一次性计入当期利润,且可将前期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全部转化为出售当期的利润。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因公允价值变化引起的损益已经在每个报告期末确认,公司无法通过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来调节利润。

  公允价值计量程序繁琐、成本高。成本模式采用历史成本,容易取得,而公允价值计量要求公司在每个报告期末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公允价值评估,并在年报中详细披露房地产当期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其理由等。不仅过程繁琐,而且聘请专门机构或人员评估也会增加公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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