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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住房相关税收政策简介[5]
作者: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07-07 点击数:869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个人转让住房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 ...

  四、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

  应用示例

  2008年1月8日,老张将其于2007年2月1日购买的一套普通住房无偿赠与其儿子小张,父子二人签订了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在办理了公正手续后,老张将相关资料递交税务机关,审核减免了营业税及附加,赠与环节个人所得税不予征收。

  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为60万元,小张应纳契税=60*3%=1.8万元

  2010年5月8日,小张将该套房屋出售给小李,转让价格为70万,可扣除的房屋原值为50万元(老张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

  小张应纳税金:

  营业税及附加=(70-50)*5.55%=1.11万元

  个人所得税=(70-50-1.8-1.11)*20%=3.418万元

  小李应纳税金:

  契税=70*1%=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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