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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住房相关税收政策简介[4]
作者: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07-07 点击数:900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个人转让住房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 ...

  个人购买住房主要涉及契税: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置其他住房的,按照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无偿赠与房产相关税收政策: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第一款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无偿赠与视同销售,依法纳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暂免征营业税。

  三、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

  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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