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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住房相关税收政策简介[3]
作者: 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0-07-07 点击数:869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个人转让住房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应用示例:   2010年5月某人出售 ...

  (一)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四)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应用示例

  例1、某人2009年10月15日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其在一年之内以240万元的价格另购住房一套。

  因新购房金额大于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全额退还个人所得税2万元。

  例2、某人2009年10月15日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其在一年之内以180万元的价格另购住房一套。

  因新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按比例退还个人所得税1.8万元。

  退还个人所得税=2*(180/200)=1.8万元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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