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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审机构设置动机的实证研究[4]
作者: 吴粒 郭薇   新会计 发布时间:2010-06-07 点击数:872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在理论上,学者已达成共识,即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健全的治理结构建立在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基本主体”的协同之上。内部审计可以弱化信息不对称,缩小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差距,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在发达国家内部审计已成为上市 ...

  为了验证这些指标与是否单设内审机构间的关系在统计意义上是否成立,将各个指标与是否单设内审机构进行了相关性的非参数检验。结果标示在表4的检验栏中。治理动机指标中只有独董比例一项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而管理动机中有三项指标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上市主体已成立年份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资产规模在0.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控股子公司与分公司数量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

  四、结论

  综上分析再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来看,治理动机指标中只有独董比例一个指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似乎说明了独立董事比例越高,IPO公司单独设立内审机构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这种相关关系是否能够解释为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应当慎重。因为,按照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是否能够对设立内审机构有很大的影响力还是有待商榷的。而“管理动机”指标中有三个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因此,对我国IPO公司是否单设内审机构的影响因素分析之后,我们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目前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在设立内审机构时主要还是出于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上市主体上市前存在的时间越长、资产规模越大、控股子公司与分公司数量越多,越可能单设内审机构。这暗示了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是作为普通职能部门存在的,更多的进行的是管理工作,尽管有的企业名义上规定内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但由于企业本身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实质上内审机构主要接受经理层管理,远没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内部审计可以监督和评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查漏补缺,为企业管理提供咨询和参谋服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公司可能出于上述目的单设内审机构,并不是基于公司治理层面的考虑。从理论上讲,内部审计要在公司治理领域发挥作用,健全的治理结构建立在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基本主体”的协同之上。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象美国证监会那样强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审机构。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内部审计的治理职能还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公司治理本身可能就处于一个初期的发展阶段,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还缺乏法律基础,要让它发挥作用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内审机构的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改善公司的治理效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浮出水面。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内部控制、保证企业资产增值与合理配置、抑制管理腐败、合理控制决策风险等重大课题引起众多业内人士的关注。从国际内部审计的发展经验来看,要解决这些重大问题,我国的企业组织既要将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组织管理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与外部审计、董事会及高管层互为补充,成为企业组织治理的有效工具之一。这就为我国内部审计真正介入企业组织的治理过程,并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提供了足够空间,也使得内部审计将为促进有效的公司治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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