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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审机构设置动机的实证研究
作者: 吴粒 郭薇   新会计 发布时间:2010-06-07 点击数:871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在理论上,学者已达成共识,即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健全的治理结构建立在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基本主体”的协同之上。内部审计可以弱化信息不对称,缩小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差距,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在发达国家内部审计已成为上市 ...

  在理论上,学者已达成共识,即内部审计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健全的治理结构建立在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基本主体”的协同之上。内部审计可以弱化信息不对称,缩小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差距,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在发达国家内部审计已成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的基石之一,我国并没有像美国证监会那样强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那么我国上市公司设立内审机构的情况究竟如何? 在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内部审计既服务于治理主体,也服务于治理对象,我国上市公司设置内审机构是出于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考虑,还是出于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管理的考虑?弄清这些问题对于探讨我国内审机构的设置模式、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寻求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对策,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最终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都有重要意义。

  一、上市公司内审机构设置情况分析

  本文基础是,2004至2006年IPO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数据,期间深市和沪市共有179家公司发布了招股说明书,其中有6家除A股之外还发行了其他类型的流通股。考虑到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以及有外资投资者的公司由于外部治理环境的要求可能更倾向于将内审机构单独设立,我们将这6家单独作为一类,其余的173家公司为另一类,搜集了它们的招股说明书。

  本文分别对两类样本公司是否单独设置内审机构以及内审机构的隶属情况进行初步统计,结果见表1:

  

  可见,在无其他类型流通股的173家公司中有69.36%的公司单独设置了内审机构。而在有其他类型流通股的公司中这个比例则高达83.33%。这从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前文关于将样本分为两类的论述。从表中还可以看到,无其他类型流通股的公司大多都将内审机构设在总经理的下面(比例在70%以上)。通常我们认为内审机构隶属层级的高低会对它的职能作用和独立性有影响,隶属的层级越高越可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因此,这里其实暗示了内审机构更多地进行的是管理工作,而并不是参与公司治理。

  为了解上市公司对内部审计的认识过程,我们又对仅发行A股的173家公司按照不同上市年度进行了统计,结果如表2。

  

  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单独设立内审机构。2004年的IPO公司中39家公司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有58家公司单独设立,占当年IPO公司总数的59.79%。但是,2005的上市公司几乎没有单设内审机构,可能是因为2005年IPO公司数量非常少,影响了统计结果。到2006年64家IPO公司中就有61家单独设立了内审机构,占当年IPO公司总数的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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