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企财务今后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 集权与分权。我国国企财务管理的集权和分权经历了一个长期博弈过程:首先是国家集权(如国家统一企业财务收支),接着是企业集权(如国家放权让利)、企业内部放权(如三级经济核算和划小核算单位),然后是企业内部集权(如全面预算管理),最近又有国家集权(如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新趋势。
随着规模的壮大,企业更应处理好财务管理的权利收放问题。一方面,企业内部不同等级、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分工和层次越来越多,多元化发展不可避免,企业管理者往往期望财务管理具备灵活性,以便在关键时候抓住商机。另一方面,企业领导又希望知道企业的钱用在哪里,而集权无疑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统筹协调功能。因此,要在明确国家与企业、企业内部各单位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国企财务管理中的集权和分权边界。
2. 国家、企业与职工。国企财务应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作为国企的出资者,应履行出资人职能,对国企财务进行监控;国企是法人代表,有义务管理好本企业财务;职工是国企战略目标的重要实现者和推动者,有必要对国企财务进行监督,并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三者关系处理起来并不容易。计划经济时期,财政部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者职能,对企业收支进行统一管理,企业和职工缺乏积极性。在此期间,国企财务发挥过群众核算的作用,但更多的是出于政治和自律上的考虑,而且在“大跃进”中走到极端,专业核算被放到一边。改革开放以来,专业核算的地位迅速提升,特别是“经理人革命”更是强化了专业核算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国家出资人的资本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职工在财务管理中的地位受到挑战,甚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影响。“通钢事件”也是与改制过程中没有处理好三者关系有关。因此,如何协调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间的关系,将是今后国企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
3.财务改革与其他改革。首先,应处理好财务改革与企业改革的关系。国企财务改革不能独来独往,它必须融合于国企改革才有前途。只有当财务改革与企业其他改革相配合时,国企财务改革才能得到企业管理当局、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的认同,这样,国企财务改革才有希望取得成功。其次,国企财务改革必须与金融、税收、财政、价格体制等多方面改革相配套才能有所进展。没有其他方面的改革,财务改革无法进行。例如,国家与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调整,需要有税收体制改革的配合;实行工效挂钩,调整国家、企业与职工的分配关系,需要有工资体制改革的配合;按照股份制模式改造国企财务管理体制,更要有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等的建立与发展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