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利润分类上交(2007~)。随着企业经营环境和盈利状况的改善,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同年12月,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是国家出资企业上交的税后利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的比例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经验总结
经过多年的发展,当前国家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分配关系总体情况良好。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结构得到调整,企业管理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转变,整体实力不断提高。截至2007年年底,我国国家出资企业共11.2万户,资产总额(合并)34.7万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7万亿元。国家出资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了竞争力,拉动了投资,带动了就业,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1978~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44倍,年均增长14%。2007年,国家出资企业实际上交税金总额为1.7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34%。
(一)理顺产权是处理好国家与国家出资企业分配关系的前提。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前,历次国家出资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改革都面临同一个问题,即都是在传统国有产权构架不变的前提下让渡一部分经营权,而不是企业财产权结构的重组和产权制度的创新,即改革并未触及产权制度这一核心内容。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些改革要么是“两权”难以真正分开,企业经营自主权无法得到充分发挥;要么是企业所有者的所有权虚置,难以形成有效监督、约束经营者的机制,“内部人控制”现象丛生,所有者权益蒙受损失。经过漫长而艰难的探索,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的目标,理顺国家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分配关系才有了合理的逻辑前提。
(二)注重外部环境对制度设计的影响。国家出资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设计一定要立足于当时的财政经济环境。首先是财政环境。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需要稳固、强大、平衡的国家财政作为后盾,这是建国60年来的重要经验总结。当前,有的学者在回顾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历程时,认为改革初期给予企业某些自主权实质上是要让企业有点“自主钱”,扩权改革的阻力来自财政部门。其实,这是对当时财政状况的一种误解。改革初期,国库空虚,国家不可能拿出很多钱来支持改革。国家在推行承包制改革和提高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效益时,也都是以财政状况为基础的。尽管如此,国家财政在很困难的情况下仍然为国有企业改革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国企改革的“铺路石”。其次是经济环境。例如,“利改税”改革之所以很快被终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环境欠佳,经济紧缩导致国有企业利润连续22个月下滑。
(三)将社会经济稳定程度作为评价国家出资企业分配制度的重要标准。国家出资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会对经济社会运行产生深远影响,社会经济稳定程度也反过来评价分配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如果国家出资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导致经济效率低下,宏观经济不稳,社会不满情绪上升,就需要重新进行调整。这一点从利润分配改革中也能得到验证:由于统收统支抑制经济效率,国家采取了放权让利的改革;由于生产效率没有明显改善和出现经济秩序混乱、财政赤字剧增和通货膨胀等问题,企业基金制和利润留成制很快终止;由于造成经济过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和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承包制也于1993年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