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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全面收益观的利润表改进[2]
作者: 肖智雄 张孝友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4-26 点击数:396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全面、公允地报告和披露企业真实的业绩水平和获利能力,一直是信息使用者对利润表的要求。西方一些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和IASC在进行财务报告改革时,把业绩报告的改进作为重点,目前较一致的做法是在传统利润表的基础上报告全面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外 ...

  三、现行利润表改进建议

  笔者认为从报告全面收益角度出发分三个方面改进利润表:

  (一)规范利润表会计要素

  我国现有的利润表要素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利得”和“损失”并没有作为单独的利润表要素。但在计算利润时,“利得”和“损失”却作为单独的要素出现,使得利润表要素的定义与内容不一致。为此,建议改进利润表要素:增加“全面收益”要素,将利得、损失作为独立的会计要素,取消利润要素;“全面收益”除净利润外,还包括其他全面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将目前绕过利润表的“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及损失”统一在利润表中列示,使所有者权益只核算与所有者有关的交易。

  利润表要素间的关系是:

  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

  =本期净利润+其他全面收益

  其中:

  本期净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损失

  其他全面收益: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损失

  经调整后,利润表要素有五个,即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全面收益。这样不仅可以使各要素的定义与内容一致,同时又重新建立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即:

  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投资-向所有者分红+全面收益

  (二)制定“全面收益准则”指导相关会计实务

  我国尚未出台全面收益准则,导致对全面收益的计量、确认、报告内容和形式等无据可依,其结果就是全面收益报告繁杂。在财务会计框架下,财务报表项目必须是按对应准则予以确认的项目。因此,完善全面收益报告,制定配套的会计准则是关键。

  鉴于全面收益确定问题的复杂性,建议借鉴英美思路。先制定全面收益报告具体准则,对全面收益的报告问题进行规范,对全面收益的具体确认和计量在相应的具体会计准则中加以规定和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从概念框架角度制定一份综合性的全面收益准则,对全面收益的确定、计量和报告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三)采用“一表法”报告全面收益

  在ASB、FASB、IASC和G4+1的研究基础上,程春辉、葛家澍等会计名家都曾提出改进我国企业业绩报告的设想。参考国内外业绩报告改进的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在与利润表合并的报表中报告全面收益。采用一张扩展财务业绩报表的方式相对于两张业绩报表的方式有以下优点:

  首先,保证业绩报告的完整性。由于其他全面收益与净利润对于计量一个企业的财务业绩同等重要。统一要求企业将所有的全面收益项目列示在同一报表中,可使业绩报告更加完整。

  其次,避免误导信息使用者。在两张报表中反映财务业绩,可能会使得使用者对一张报表过于关注而忽视另一张报表,或者不合理地过于重视两张报表之间的差异。

  再者,我国可借鉴FASB的做法,对净收益的现有分类不再予以变动,其他全面收益则根据其本身的性质进行分类。这样既保留了使用者熟悉的利润表格式,避免因报告全面收益使现行实务发生太大改变,又可以降低编制成本。

  (四)在利润表基础上报告全面收益

  根据上述分析及对国外相关研究的借鉴,在利润表基础上报告全面收益的具体改进建议如下:(1)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单独列出主营业务收入,在“营业成本”项目下单独列出主营业务成本,以利于进行财务分析;(2)将利息收入从财务费用中剔出,在“投资收益”下反映并单独列示,以利于资金成本的估算及其他财务指标的分析;(3)借鉴FASB的做法,将“以前年度损益”单独在净利润下列示,作为其他全面收益的一个组成部分;(4)对于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的利得和损失,列示于其他全面收益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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