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永安公司为例,不涉及补价时: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940
累计折旧400
贷:固定资产2340
借:库存商品1600(1940-34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固定资产清理1940
2.财税差异:
会计收益=0
税法收益=2340-1940=400(万元),财税差异为400万元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存在差异,但这种情况仅发生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时。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是一致的,两者不存在差异。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大大缩小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财税差异。
关注特殊重组
财税[2009]59号文定义了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而特殊重组就相当于税收递延或免税重组。
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针对第五条做了量化的指标,更有利于实务操作。
财税[2009]59号文和财税[2009]60号文的出台,无疑给目前金融危机下进行破产重组的企业一根“救命的稻草”。即只要企业破产时善用财税[2009]59号文的第五条和第六条,也可以享受免税破产重组。例如一个母公司有个子公司,母公司可以对子公司进行清算,将子公司所有财产整合到母公司来,这是应税行为;但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控股合并(股权收购),具备了特殊重组的5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