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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涉税风险,抓住这些特殊事项[2]
作者: 秦文娇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0-04-12 点击数:731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递延所得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原税法对“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接 ...

  例2.某企业2009年以前坏账准备金账面余额为100万元,按照原税法允许计提0.5%的坏账准备金余额为10万元,递延所得税余额为22.5万元。2009年末计提坏账准备13万元,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为5万元。预计在未来3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年末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13

    贷:坏账准备13

  2.发生坏账及收回已冲销的坏账

  借:坏账准备15

    贷:应收账款15

  3.计算递延所得税

  坏账准备的账面价值=100+13-5=108(万元)

  坏账准备的计税基础=10-5=5(万元)

  累计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08-5=103(万元)

  2009年以前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2.5万元

  期末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103×25%-22.5=3.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25

    贷:所得税费用3.2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计价基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这使得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呈现明显的差异。

  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是企业正确运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关键。

  1.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资产成本的情况下:不发生补价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

  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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