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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涉税风险,抓住这些特殊事项[3]
作者: 秦文娇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0-04-12 点击数:731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递延所得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原税法对“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接 ...

  2.账面价值模式下:不发生补价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例3.长安公司与永安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二者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率,长安公司的库存商品与永安公司的一闲置车间进项交换,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为2000万元。永安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2340万元,已计提折旧4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340万元。长安公司换入闲置车间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永安公司换入长安公司的库存商品作为库存商品核算,假设不考虑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金,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单位为万元。

  永安公司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940

    累计折旧400

    贷:固定资产2340

  借:库存商品2000(2340-34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固定资产清理1940

      营业外收入400

  2.会计收益=2340-1940=400(万元),应该视为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财税差异:企业以固定资产抵债、投资、分配、捐赠、以物易物等,应当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交易收益=2340-1940=400(万元)。不存在财税差异。

  换一个角度分析。对于交换损益的确认,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转让资产的净值,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补价收入(补价支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2340-1940=400万元。不存在财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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