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例3.长安公司与永安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二者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率,长安公司的库存商品与永安公司的一闲置车间进项交换,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为2000万元。永安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2340万元,已计提折旧4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340万元。长安公司换入闲置车间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永安公司换入长安公司的库存商品作为库存商品核算,假设不考虑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金,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单位为万元。
永安公司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940
累计折旧400
贷:固定资产2340
借:库存商品2000(2340-34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固定资产清理1940
营业外收入400
2.会计收益=2340-1940=400(万元),应该视为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财税差异:企业以固定资产抵债、投资、分配、捐赠、以物易物等,应当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交易收益=2340-1940=400(万元)。不存在财税差异。
换一个角度分析。对于交换损益的确认,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转让资产的净值,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补价收入(补价支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2340-1940=400万元。不存在财税差异。